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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灵活用工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5-03-11

       全国两会结束后,稳就业再度受到关注。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公布: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保的户籍限制,大力支持企业灵活就业。不难看出,灵活用工依旧是2021年政府工作的主要聚焦点。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结构也不断地优化升级。如果还沿用传统使用劳动力的方式,让企业在严控风险与成本的同时,支持业务快速成长,便成了近乎两难的艰巨任务,而灵活用工能够让企业轻松解决难题。因此,共享经济下,灵活用工模式成为企业的新选择。企业通过调整人力资源模式和借助互联网先进技术的应用。众多企业通过灵活就业这种创新模式,降低用工成本,实现合法合规降税减负。那么,灵活就业是如何实现企业降本增效,惠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呢?接下来,为大家解读灵活用工的相关热点政策:

问题一:灵活就业的性质如何认定?
       灵活就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劳动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或以小时为劳动时间单位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就业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问题二:如果劳动时间超过每周二十四小时或每日四小时的范畴还属于灵活就业嘛?
       大家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像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人群,往往劳动时间会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的时限,那么此类人群也属于灵活用工嘛?其实,这类劳动者仍然属于灵活用工的范畴。在实务中,此类劳动者往往会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或进行自然人临时税务登记,将其主体身份由自然人劳动者变更为商事主体,在此情况下,他们与用工方的法律关系则由《劳动法》调整至《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主要以承揽合同的方式形成业务合作关系。
       根据《合同法》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像外卖员、网约车司机这类群体,在办理了个体工商户或临时税务登记后,已经从法律意义上变更成为自雇人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个体户”。

问题三:那么此类人员的社保应当由谁缴纳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换言之,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由劳动关系中的用人方承担社保缴纳义务,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上文中所述的自雇关系的,应当由其个人承担,个人承担的依据和标准参照个体工商户执行。
       政策依据同样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在完全合规合法的操作情况下,并不存在社保缴纳责任的争议。

问题四:企业通过灵活就业是如何节约成本的呢?
       企业的用人成本主要由隐性成本和显性成本两部分构成,显性成本包括工资、社保、公积金、奖金、福利等,而企业的管理、培养、休假、工伤、生育等事项则为隐性成本。通过灵活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实际上与用人方的法律关系为业务合作关系,通过发包任务,约定承揽项目的金额,从而实现了显性成本的可控性。此外,由于灵活用工模式下,企业仅需就项目的实际交付成果进行验收与确认,因此管理、培养等隐性成本也得到了降低。换言之,灵活就业与传统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劳务派遣关系都存在区别,企业的社保负担大大降低,运作效率得到了提升,从而实现了成本节约的目的。
       举例来说,A企业的财务负责人b由于休产假需要离岗休息4个月,如果A企业通过聘用新员工或劳务派遣方式实现企业财务的正产运转,那么除了人员的固定薪资、社保外,还有可能会导致b返岗后“一岗多人”的冗员情况,极大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而采用灵活用工的方式,A企业仅需要就b休息期间的财务管理工作发包任务,无需聘用新员工,不仅实现了招聘指标的节约,更是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稳定运作。

问题五:个人通过灵活就业获得的收入如何缴税呢?
      上文提到,灵活就业的个人会进行自然人临时税务登记或者个体户登记。那么从纳税人主体身份上就发生了变化。如果未进行此项操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应当按照劳务所得预缴,并将收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税款,适用3%~45%的七级累进税率。而进行了税务登记的劳动者,在收入的处理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累进税率。此外,由于纳税人主体身份发生了变更,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一:月销售额15万以下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的有关指导意见,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有关指导意见,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政策三:个体工商户双定政策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一般定期定额征收的税费会低于其他征收方式,因此税费负担较轻。
      除了上述政策外,各地对于办理自然人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出台了一系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以深圳为例,援引自深圳市税务局发布的《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灵活用工人员在计算所得税时,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核定征收政策,核定应税所得率为5%,按月征收的核定征收率最高1%,月10万元以下免税。换言之,深圳的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在超过月10万元以上的,实际在1%~1.75%之间。
较之传统的征收方式,灵活就业的个税负担节约效果凸显,老百姓到手的钱多了,钱袋子也鼓起来了。